监管要看边际效应
作者:Seiya
时间:2018年09月12日
侵权法中针对责任强弱不同的定性分类:
严格责任
供应商对自己销售的产品负有严格责任,顾客不需要提供关于疏忽的证据就能够获得赔偿;
严格责任的合理之处:
产品发生意外对顾客造成伤害的案件中,要让顾客提出证据证明厂家存在疏忽是很难的一件事情;
如果要求顾客提出证据,就是让顾客成为专家,这样整个社会避免意外发生的成本太过巨大;
- 疏忽责任
- 连带责任
严格责任的边界
经济学告诉我们,要盯住的永远不是某一个指标的最大化,而是是多个指标之间的平衡。
如果厂家责任太大的话,有一些根本无法预见的责任,它也要全部承担的话,那它可能就退出这个市场。
政府监管产品安全的理由和成本(一个非盈利组织来对产品安全负责所产生的事与愿违的后果)
理由:
商人大多是唯利是图的,有时候不管产品的质量好坏都往外面卖;
这时候需要引入一个第三方——政府机构(它是非盈利的,产品卖多卖少跟他没关系)
成本
- 监管官员所要追求的目标跟病人所要追求的目标,并不总是一致的;
举例一:美国FDA(食品与药物监督局)
FDA要负责的不仅要确保药物和食品安全,而且还要确保它们有效。对销售利润没有任何牵连的审批官员,他们不
追求销售利润,但他们不是没有追求,他们追求的是产品的极致安全。追求产品的极致安全就有成本。
后果一:药物滞后期(Drug lag ),是FDA监管当中发生的一个事与愿违的严重社会后果。
- 官员越是谨慎,审批的时间也越长,新药上市时间就越晚,许多病人吃不到药而导致病情恶化;
后果二:医药公司得花费巨大的成本,来为药品的安全提高产品的边际质量
课后思考
问:如果我们让厂商把产品的所有副作用都清楚地列出来,也就是说政府强迫厂商对产品的所有副作用都做出强制性的披露,然后让消费者自己做一个选择,这会不会是一个好的解决安全问题的监管方式呢?为什么?